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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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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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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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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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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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
│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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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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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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