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94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文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叁仟伍佰零叁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並應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五、其餘聲請駁回(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尚無法釋明其餘部分之債權存在)。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949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黃文昭 │九十九年十二│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叁拾柒│ │月二十二日 │ │二十計算之利息│
│ │萬玖仟│ │ │ │。 │
│ │貳佰玖│ │ │ │ │
│ │拾捌元│ │ │ │ │
├──┼───┼─────┼──────┼──────┼───────┤
│ 2 │新臺幣│黃文昭 │九十九年十二│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肆拾陸│ │月二十二日 │ │二十計算之利息│
│ │萬叁仟│ │ │ │。 │
│ │伍佰零│ │ │ │ │
│ │叁元 │ │ │ │ │
├──┼───┼─────┼──────┼──────┼───────┤
│ 3 │新臺幣│黃文昭 │九十九年十二│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伍萬伍│ │月二十二日 │ │十八點二五計算│
│ │仟叁佰│ │ │ │之利息。 │
│ │柒拾柒│ │ │ │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