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附表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帳 號 │
│ │ │ │ │(新台幣)│ │ │
├──┼───────┼───────┼──────┼─────┼─────┼───────┤
│001 │花蓮縣地方稅務│臺灣銀行股份有│98年12月2日 │ 8,188元 │ NB0000000│000000000000 │
│ │局 │限公司花蓮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