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事聲,27,2010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27號
異 議 人 乙○○
相 對 人 花蓮縣吉安鄉仁里萬善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日司法事務官所為之本院99年度司全字第114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縱使有債權,債權人應為前任管理委員會,而非現任管理委員會代理人,本案發生之時間為十數年前,與現任之管理人毫無關係對價,亦無因果關係,依法不合,爰提出異議云云。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以異議人即債務人涉嫌巧立名目、掏空廟產資金,雖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時效完成為由,為不起訴處分,但民事上仍積欠相對人新台幣3,078,000元,而聲請對異議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提出不起訴處分書以為釋明,原處分命相對人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准為假扣押,依法並無不合。

相對人為債權之請求,本應以相對人為債權主體,現任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前任管理人既已卸任,即無從代理相對人對異議人為請求,故異議人所持異議理由,並不可採,應駁回其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