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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122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債 務 人 徐阿福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1月9日通知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9年11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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