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相 對 人 顏建華
相 對 人 劉華英
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未登載所有設定抵押權之標的,請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9年11月3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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