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家聲,95,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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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黃孝君
上列聲請人陳報受監護宣告人楊㨗財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印鑑證明(須與財產清冊切結書上用印相符,如不符,可到院補正)。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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