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建,2,2010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戊○○○
乙○○
丁○○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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