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監,75,2010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相對人在越南國之住址及可資釋明之證據,俾利送達。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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