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9,訴,111,2010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1月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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