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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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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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帳 號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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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甲○○│萬泰商業銀行股份│99年2月5日│ 377,609元│ BV0000000│ 000000000000 │
│ │ │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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