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刑事-HLEM,92,玉簡,77,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玉簡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乙○○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按,其二人因未經深思熟慮,觸犯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諒其等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蘇 姵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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