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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307號
法定代理人 張信興
訴訟代理人 胡玉琇
被 告 潘金圍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3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許言竹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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