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1,玉簡,31,2012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玲雅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
家(即趙吉安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黃僑生
法定代理人 李佑民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玉簡字第31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郭雪節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趙吉安所有門牌為花蓮縣玉里鎮東豐里14鄰竹林26號之1房屋辦理稅籍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系爭房屋原為趙吉安所有,原告之母施刊治於民國(下同)72年12月間與趙吉安簽定玉里鎮○○段2958地號、地上農作及約16坪之空心磚造房屋(即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該土地(玉里鎮○○段2958地號)於原告之母即承買人付清價金,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之母所有,且土地上之房屋(花蓮縣玉里鎮衷豐里14鄰竹林26號之1)已交付原告等使用至今,惟尚未辦理稅籍移轉登記。

原告之母於81年將土地所有權及該房屋贈與原告,嗣趙吉安為榮民於數年前去世,由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下稱花蓮榮民之家)擔任其遺產管理人。

為此,爰依買賣及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趙吉安所有門牌為花蓮縣玉里鎮東豐里14鄰竹林26號之1房屋辦理稅籍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花蓮榮民之家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僅辯稱:我們沒有理由不把房屋過戶給他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買賣契約、土地謄本、贈與契約書影本各一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買賣及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郭雪節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雪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