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1,花小,218,2012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被 告 劉世鈞
被 告 吳枝清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2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郭雪節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下同)9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郭雪節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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