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小字第2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陳萬金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2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林香君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87元,及其中39,987元自民國(下同)93年5月15日起至93年6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60元,及其中18,389元自9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林香君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