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高資盛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23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郭雪節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壹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應自民國(下同)94年12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郭雪節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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