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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28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徐靖雅
被 告 張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7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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