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1,花簡,317,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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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317號
原 告 曾彥翔

法定代理人 程琡珺


被 告 曾沛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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