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01號
原 告 王文政
被 告 葉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涉有詐欺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18號判決書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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