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3,花簡,363,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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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363號
原 告 王龍仁
訴訟代理人 翁美娟
被 告 劉志學即劉桂汾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訂民國104年9月16日下午3時20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即本院104年度花簡字第2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第1項,並訂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2項所示,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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