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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玉小字第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致男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被 告 鍾兆方
上列當事人104 年度玉小字第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林鈺明
通 譯 王筑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822元,及其中15,428元,自民國(下同)10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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