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4,花小,110,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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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花小字第11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訴訟代理人 曾若涵
被 告 賴麗卿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1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戴國安
通 譯 胡書瑞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的記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5元,及自民國97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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