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4,花小,14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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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14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林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於104年7月8日起訴時,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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