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4,花小,147,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花小字第14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葉雲祥
被 告 高志豪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1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曾偉渤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9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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