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4,花小,178,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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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17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葉惠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44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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