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4,花小,231,2015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花小字第2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傅仰璽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23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戴國安
通 譯 胡書瑞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的記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964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戴國安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