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4,花小,260,2015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杜碧芬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被 告 陳湘芸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26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下午2時23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胡書瑞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瑞崗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705元,及其中19,898元自民國10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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