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4,花小,270,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曾建華
被 告 楊承盈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2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882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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