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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花小字第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複 代理 人 黃竹
被 告 鍾建國
被 告 鍾菊妹
被 告 李建忠
被 告 鍾建心
被 告 李健華
被 告 李萱柔
被 告 李姿靖
被 告 李羽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建忠、鍾建心、李健華、李萱柔、李姿靖、李羽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新章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鍾建國、鍾菊妹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李建忠、鍾建心、李健華、李萱柔、李姿靖、李羽彤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新章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鍾建國、鍾菊妹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鍾建國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學程時,依教育部頒訂「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規定,邀同被告鍾菊妹、李新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雙方約定原告憑被告鍾建國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並約定自被告鍾建國即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服義務兵役者,應於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應負擔之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目前為償還期間起算日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5%浮動計息(102年10月30日為年利率1.83%),若未依約還本或或付息時,或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並按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鍾建國自103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經催討無效,尚欠有本金7,9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又連帶債務人李新章於100年3月20日死亡,查無繼承人拋棄繼承,被告李建忠、鍾建心、李健華、李萱柔、李姿靖、李羽彤均為李新章之繼承人,爰依上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契約、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建忠、鍾建心、李健華、李萱柔、李姿靖、李羽彤在繼承李新章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鍾建國、鍾菊妹連帶給付原告7,9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繼承系統表、本院104年1月9日花院美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
│ │ │ │ 利息 │ 違約金 │
│編號│債務人│積欠本金 ├────────┬───┼───────┬───┤
│ │ │(新臺幣)│起迄日 │年利率│計算期間 │年利率│
├──┼───┼─────┼────────┼───┼───────┼───┤
│ │鍾建國│ │自103年7月16日起│1.83% │自103年8月17日│0.183%│
│ │、鍾菊│ │至103年12月28日 │ │起至103年12月 │ │
│ 一 │妹、李│ │止。 │ │28日止。 │ │
│ │建忠、│ │ │ │ │ │
│ │鍾建心│7,916元 ├────────┼───┼───────┼───┤
│ │、李健│ │自103年12月29日 │2.83% │自103年12月29 │0.283%│
│ │華、李│ │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104年2月│ │
│ │萱柔、│ │ │ │16日止。 │ │
│ │李姿靖│ │ │ ├───────┼───┤
│ │、李羽│ │ │ │自104年2月17日│0.566%│
│ │彤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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