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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鵬
莊裕棠
被 告 吳明昌即林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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