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4,花小,67,2015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67號
原 告 黃永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榮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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