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4,花簡,109,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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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徐介石
被 告 洪文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5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059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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