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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劉幫政
被 告 胡黎麗
原告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提起訴訟。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500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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