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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15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方威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威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4,85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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