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293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鍾政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871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