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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394號
原 告 謝貴正
被 告 謝小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小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7,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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