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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58號
原 告 張何冬梅
被 告 黃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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