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5,花小,138,2016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138號
原 告 鄧銀嬌
原 告 黃福才
被 告 邱培娟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1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鄧銀嬌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壹佰參拾伍元整元,及自民國(下同)10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福才參萬零壹佰零肆元,及自10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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