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5,花小,317,20170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李明璁
法定代理人 李采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1月1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0路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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