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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130號
原 告 李禎祥
被 告 吳完妹
被 告 林進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完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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