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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196號
原 告 徐子晴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參 加 人 張珠蘭
訴訟代理人 林錦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複代理人 洪翊薳
儲銀菊
被 告 朱秀吉
訴訟代理人 朱建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7日下午2時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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