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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401號
原 告 羅禹尉即靚佳商行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宗
被 告 游麗瑩即明登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2日下午4時40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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