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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補字第3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曾光彬
被 告 孫卓然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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