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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玉小字第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林玉蘭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玉小字第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鷹平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元自民國92年9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 黃鷹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0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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