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原簡,6,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原簡字第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蘇恩霆
送達代收人 林蔡承
被 告 曾周忠福即周忠福
訴訟代理人 阮慶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具狀說明給付系爭保險金之確實日期及提出已實際匯款之證據,拒不提出者將視為被告主張保險金給付在調解成立日期之後為真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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