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小,11,2017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11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訴訟代理人 吳坤樹
法定代理人 游仁崑
被 告 邱達辰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花小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 2月15日下午 2時46分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王誠億
通 譯 蔡閎凱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700元整,及自民國105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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