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3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陳天合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33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202元,及其中19,870元,應自民國(下同)10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0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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