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小,80,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致男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儀芳
被 告 陳冠詠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8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下午4時32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鷹平
通 譯 張國柏
朗讀案由。
被告陳冠詠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整,及其中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下同)10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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