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06,花簡,103,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花簡字第1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江仁湧
複代理人 林鴻儒
被 告 王志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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